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重建信用的过程。
信用修复是怎么来的?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信用修复主要是由信用监管机制延伸出来的工作。2019年7月份的时候,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中提出了,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信用受损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一旦发生失信行为,根据失信情形的不同,将会对信息主体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限制。那么根据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会对失信主体实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的约束和惩戒。
其中在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方面,它主要是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承销、保险等服务。
哪些行为会使信用受损?
广义的社会信用包括金融信用和公共信用,金融失信行为包括信用卡逾期、拖欠贷款等行为,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信用,信用信息数据直接来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例如:大家已经很熟悉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税务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信息、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下达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局对违规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等。
所有失信行为都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吗?
并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能进行修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要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在6大领域和16种行为中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不能被修复的。
这6大领域分别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16种行为分别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企业要怎样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能够开展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我们根据失信主体的不同情况,让失信主体通过提供已履行处罚义务的相关材料、公开做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程序,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上最短的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的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上最短的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的公示期限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失信行为信息均会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储存,不会删除信息,信用修复的信息只是不予公示,而不是删除记录,各有关部门经过授权后依然可以查询到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
企业信用修复的意义?
信用修复对企业的影响至关重大,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于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和社会治理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从社会层面来看,信用修复是引导诚信风尚的治病良方。在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信用惩戒的同时,对已接受失信惩戒的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同样不可或缺。如果过分强调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而忽视对失信者接受惩戒后的信用修复,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有余,而对失信者的改过自新激励不足。
第二个方面,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层面来看,信用修复是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信用修复可有效避免失信惩戒在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国务院在印发诚信建设指导意见时,就注意到了信用修复的重要性,将其与失信惩戒作为诚信建设的两个重要抓手,提出了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第三个方面,对失信主体的角度来看,信用修复是重新塑造信用形象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失信者予以信用惩戒,而忽视失信者的信用修复,无形中让当事者在接受信用惩戒后,因信用的修复不及时,而导致其“长期失信”。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勇于改正。这既需要失信者敢于悔过自新,又需要从机制上保障失信者有修复自身信用的机会。因此,信用修复有利于失信者重新塑造信用形象。
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因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按照一定条件,经规定程序,重建信用的过程。
信用修复是怎么来的? 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信用修复主要是由信用监管机制延伸出来的工作。2019年7月份的时候,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中提出了,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信用受损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
一旦发生失信行为,根据失信情形的不同,将会对信息主体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和限制。那么根据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会对失信主体实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的约束和惩戒。
其中在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方面,它主要是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承销、保险等服务。
哪些行为会使信用受损?
广义的社会信用包括金融信用和公共信用,金融失信行为包括信用卡逾期、拖欠贷款等行为,我们这里所说的公共信用,信用信息数据直接来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我们说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例如:大家已经很熟悉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税务部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信息、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下达的行政处罚信息、市场监管局对违规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等。
所有失信行为都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吗?
并不是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能进行修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要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在6大领域和16种行为中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不能被修复的。
这6大领域分别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
16种行为分别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等。
企业要怎样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能够开展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我们根据失信主体的不同情况,让失信主体通过提供已履行处罚义务的相关材料、公开做出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程序,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上最短的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的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上最短的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的公示期限为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失信行为信息均会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储存,不会删除信息,信用修复的信息只是不予公示,而不是删除记录,各有关部门经过授权后依然可以查询到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
企业信用修复的意义?
信用修复对企业的影响至关重大,信用修复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对于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和社会治理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从社会层面来看,信用修复是引导诚信风尚的治病良方。在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信用惩戒的同时,对已接受失信惩戒的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同样不可或缺。如果过分强调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而忽视对失信者接受惩戒后的信用修复,那么就必然会导致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有余,而对失信者的改过自新激励不足。
第二个方面,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层面来看,信用修复是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信用修复可有效避免失信惩戒在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可能带给失信者不必要的负面伤害。国务院在印发诚信建设指导意见时,就注意到了信用修复的重要性,将其与失信惩戒作为诚信建设的两个重要抓手,提出了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第三个方面,对失信主体的角度来看,信用修复是重新塑造信用形象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失信者予以信用惩戒,而忽视失信者的信用修复,无形中让当事者在接受信用惩戒后,因信用的修复不及时,而导致其“长期失信”。失信并不可怕,关键要勇于改正。这既需要失信者敢于悔过自新,又需要从机制上保障失信者有修复自身信用的机会。因此,信用修复有利于失信者重新塑造信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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